為加強企業管理,規范企業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監察室基本職能是:在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本辦法對本單位聘任(用)的各類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各部門、子公司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單位生產經營過程和管理流程進行監察,保證依法經營管理,增強執行力。
第二條 公司監察工作必須圍繞公司中心工作,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積極有效地開展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為實現公司戰略目標服務。
第三條 公司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廉政與勤政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單位應支持公司監察人員履行職責,相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被監察單位和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第二章 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公司設置監察機構,負責漳富公司系統的監察工作。
第六條 子公司視企業情況酌情設置機構、配備人員、落實經費。
第七條 公司監察機構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漳河新區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執紀,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九條 監察人員必須熟悉企業監察業務,具備與工作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第十條 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監察機構的職責
第十一條 公司監察機構對下列單位(部門)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公司各部室及其工作人員;
(二)公司所屬子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所屬子公司監察機構根據本單位人事管理權限,對所屬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三條 上級企業監察機構可以辦理下一級企業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本單位的計劃、決定、命令、規章制度的情況,保證政令暢通;
(二)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在生產、經營、管理中的效能情況;
(三)受理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四)調查處理監察對象的違紀行為;
(五)參與公司重大事件調查;
(六)參與對監察對象的考核、評議工作;
(七)參與公司內部監督管理方面重要制度建設;
(八)對被監察對象進行遵紀守法、廉潔高效教育;
(九)根據需要配合公司黨委紀檢工作;
(十)承辦公司主要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 監察機構的權限
第十五條 公司監察機構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單位、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單位、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單位、部門和人員停止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公司監察機構在調查違紀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經公司主要領導批準,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監察對象違紀違規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有嚴重違紀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監察機構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以及本單位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公司所屬子公司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相關政策時,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四)依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十八條 公司監察機構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發生違紀行為,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應當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的;
(二)發生違紀行為,應當并處或單處經濟處罰的;
(三)違紀取得的財物,依照公司規章制度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本條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有關勞動人事法規、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公司監察機構依照公司規章制度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必須執行;監察機構依照公司規章制度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單位(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 公司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本單位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公司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監察單位(部門)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司監察機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向公司相關負責人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五)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察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對涉嫌違紀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核實,認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違紀責任的,予以立項;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存在違紀事實,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在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后進行處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察機構對于立項調查的案件,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紀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告知被調查部門或者被調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察機構立項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項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調查期限的,報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公司監察機構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單位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六條 公司監察機構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公司同意,同時報新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部門)或者有關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15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公司監察機構。
第二十九條 被監察對象對公司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監察機構提出申訴,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構申請復核。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 上一級監察機構的復核決定和公司監察機構的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監察機構作出的處分決定,按管理權限,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監察室)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被監察的單位(部門)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企業監察機構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三條 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公司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依照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單位處理。
第三十四條 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單位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違反規定行使職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